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一种工具……
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仅仅以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它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低价优先。因此投标人报价要争取最低的价格,以便取得价格评审的优势。价格优势与技术、商务等因素结合后形成综合评审的得分,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这种评审方法是非常科学的。具有价格优势的产品往往在技术上处于劣势,在价格上劣势的产品往往在技术上具有优势。综合评审并且比较后仍然占优的投标人,必定是招标投标法中所述“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这样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是符合政府采购的科学择优原则的。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低价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高价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指定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情况发生时,才属于恶意低价投标。仅仅以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它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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