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笔者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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