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与招标代理机构频繁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是与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联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自身开展代理业务的必需的物质基础,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为开展业务的需要,还应具有一定资金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均会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体现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员,二是业绩。有关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均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有以下几点要求:
1)在人员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在业绩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达到一定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甲级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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