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黄虹 严彬)胡某某、林某某和王某某在福建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上班,公司的公章由林某某保管,但他经常不在公司。为了方便投标,在林某某和王某某默许下,胡某某委托他人伪造了一枚公司印章,并多次参与投标。日前,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泰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各判处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7年,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在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内蒙古办事处工作。因为公司公章被林某某带在身上保管,而他经常不在内蒙古,所以办事处投标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胡某某提议私刻一枚公司公章用于投标,并经王某某、林某某默许,委托他人伪造了一枚公章,多次参与投标。
当年3月23日,胡某某、王某某未经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公章,授权闫某某在内蒙古凉城县成立该公司的分公司,结果露馅了。
案发后,胡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积极赔偿该公司的损失并消除影响,取得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的谅解。
检察官说法: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公司的声誉,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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