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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