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投标人而言,只需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市场风险,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对招标人而言,能够合理计划和安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和有序地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投标有效期过期后,投标人不再接受投标文件约束,如果坚持发出中标通知书,会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投标人承诺延长投标有效期,确保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投标人不承诺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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