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用户求助:业主有权增加合同价格吗?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某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以下称“业主”)投资建设能源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A公司作为主厂房施工总承包商,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达到50%以上,A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提出增加合同价格。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业主原则同意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上涨等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在此案例中,业主是否可以对合同中关于合同单价固定不变的约定进行修改,并相应增加施工合同价格呢?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变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并不予以禁止。《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可。
但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条款表明,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不得对合同进行背离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论合同相关主体是否协商一致。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无需招标且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这一类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对合同内容,包括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另一类是对于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双方可自行协商对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得作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根据法律规定无需进行招标,但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作者: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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