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工作职责内应注意:
首先,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这是招标代理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均须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售。招标代理机构还要负责相关的澄清和修改。
其次,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且具备相应资质时方可编制相关文件。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组织资格预审、踏勘、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流程把控的组织工作,具有组织权,但不具有评审权。招标投标法将评审权赋予了评标委员会。
最后,协助定标和签约。法律规定最终定标权和签约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仅负责协助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草拟合同、参与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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