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固定。截标前10日前提出。
投标文件内容受到质疑,则需要在开标前根据招标人提出的限期答疑时间内提出解释。整个过程除非有法规规定的不可以开标的情况出现,否则不影响正常的评审标书和开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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