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作为法定采购方式之一的竞争性谈判往往是采购单位的首选,使用这种采购方式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偏爱”甚至滥用竞争性谈判就显得很不正常。
为什么采购人和投标人都“喜欢”竞争性谈判?
“偏爱”竞争性谈判的表现
工作中,常遇到采购单位以时间急、项目特殊等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对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似乎也挺“合适”,若不同意,也难找过硬理由,且常招人怨恨和不解。
1、时间急是使用最多的藉口
有趣的是,某地在加快新城区建设过程中,1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盖了气派的办公大楼,空调、电梯、家具的采购自然少不了,这些采购项目的金额相对较大,多则数百万,少则几十万,而且市场货源比较充足,按规定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起初有一两个单位以搬迁在即要求在家具采购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后来这些单位竟一个接一个向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具报告以时间着急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遂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
其中有一单位8月1日打报告要求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价值120万元的办公家具,理由是领导指示必须在当月月底前搬家,采购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可该单位直到10月份也未搬家。
2、废标后立即要求使用竞争性谈判
有些招标采购项目废标后,采购单位便急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采购,而导致废标的原因常是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限制性内容,造成供应商数量或合作投标数量不足。
如某单位的投影仪招标项目,单位确定了6个参考品牌,但在技术规格中加了这么一条“投影仪质量须在4公斤以上”,而符合这一要求的只有1个品牌,结果开标当日仅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3、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
还有以技术比较复杂或以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为由使用竟争性谈判。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加入较高的特殊要求,以致在全省乃至全国也就3到5家供应商符合。
招标也无实际意义,带有明显的行业保护特征,如:校园网建设许可证、某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证明文件等。
“偏爱”竞争性谈判原因分析
一方面从利益角度分析,由于现行采购法律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够细化,让人“有机可趁”,有些采购事务的经办人员把竞争性谈判作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一个工具。
1、采购部门有更多自主性
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法律法规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成交评判标准仅作“粗线条”的规定,因而在操作时采购单位“回旋余地”较大,取舍的“弹性”较大,采购单位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比如: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二轮甚至多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时采供双方在面对面地交流,其它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等重要信息可能在有意、无意间泄露,采购单位可能将竞争对手的重要信息提醒或透露或暗助给其“中意”供应商,帮助其“中标”,而该供应商又心领神会。
竞争性谈判由于无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导致供应商范围较窄,采购人往往“圈定”几家供应商,只要达三家以上即可,采购事务经办人能够很好地“掌控”而得到较高的“回报”,有些经办人员甚至亲自出马“请”几家供应商前来陪标。
2、效率高,麻烦少
另一方面从非利益角度分析,有些采购人在采购事务的执行过程中追求高效率,同时想尽量把采购活动在为数不多的供应商参加的“小范围”内解决,以减少可能出现的麻烦。
竞争性谈判不需要至少“20天”的等待,采购人只要一着急就想到竞争性谈判,而竟争性谈判既能缩短采购周期,又能解决操作的规范性问题。
3、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
竞争性谈判由于受众较少而受质疑的也较少,由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采购知识能力的提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常常提起质疑投诉,采购单位则感到很烦恼,因此,一些经办人会想方设法让自己轻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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