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的资格问题
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主体问题,具体说就是谁有权决定出让企业产权,谁有资格作为企业产权招标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致认为,产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因为产权交易活动,应该是所有者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从理论上分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完全撇开所有者,不给所有者以决策权,所有者的权利则很难保证,并有可能最终导致被剥夺。将产权交易的决策权界定给所有者,不仅所有者的权利得以保证,而且因为所有者为了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必须选择合适的经营者并确保经营者的应有权利,因而两者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得到保证。据此,产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交易的具体运作可以是经营者,但交易的决策权一定要交给所有者。
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辩证地把握住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方面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等重大问题。在国有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实践中,一定要首先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才能进一步开展交易活动。在最近几年的企业产权流动和重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经营者自己决定出让企业产权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在产权交易主体的问题上的认识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强调国有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主体应该是所有者,并不是一味依赖于政府的推动或政策安排。因为企业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虽然政府在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决策作用不可忽视,但是政府部门只能在是否交易的层面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不能由政府决定价格、买方和交易方式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二、出让标的的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产权招标转让过程中,出让产权标的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因此,要搞好企业产权招标转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一般来讲,招标投标法已经就有关程序、方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资产状况。所谓资产,就是组成企业的个别资源,如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专利、特许权和商誉等。可以说,企业的资产状况是企业产权价值高低的主要指标,也是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进行预测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企业近三年来经过审计和评估的资产状况进行详细的披露。
(二)企业的负债状况。由于企业产权交易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称的交易过程,因此承接了企业资产就要相应接受企业的负债,特别是要承接企业的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经过审计和评估的负债状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对于国有企业,对负债真实状况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高负债率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债务负担沉重,使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放松了对国有企业负债状况的披露,首先是有可能损害银行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投资者以较高的价格却买到了大量的需要在将来的经营中支付的负债。
(三)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一般来讲,职工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承担者,他们的安置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并购中的焦点,甚至成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价格基础。因此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详细披露。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之所以非常重要,甚至成为产权交易谈判焦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的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就业压力沉重;二是国有企业职工也存在“无效资产”问题。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之一。三是原有的劳动就业制度、保险制度和离、退休制度,使劳动者的市场化就业步履维艰,职工待业和失业的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大。鉴于以上因素,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迫切要求受让方全部接收被并购企业的职工。所以,买方承诺接收多少职工往往代替企业产权交易价格成为最重要的事情,职工安置的多少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价格。并且大多是在买方答应接收职工的同时,卖方承诺降低产权价格或干脆无偿转让。这在有关法规中也有体现。如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并且为鼓励企业多接收富余职工,我国税法也规定对安置包括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在内的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职工安置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产权价格成为国有企业的交易价格,招标方对此项内容的要求也成为非常关键的披露内容,很多时候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问题
企业产权交易公开招标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中,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资格预查,另一种是资格后审。国际招标中通常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通过招标通告发布,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加投标,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此办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目前国内公开招标大多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即通过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对投标报名单位在开标前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考虑到企业产权交易的复杂性,企业产权招标转让一般要采用资格预查的方式,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登记并提交资料。首先,投标人必须登记企业或自然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并提交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的资信证明等。另外,凡境外法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参加投标或共同投标的,还须出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批件。上述信息是判断投标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基础材料,
(二)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报名投标人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工商、税务和银行系统等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从实践中看,确实存在部分投标报名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够通过资审,不惜牺牲企业或个人的信誉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明等蒙混过关,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三)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将经过审查确定其信息真实可靠、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企业和个人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四、评标委员会的相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产权交易招标转让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可以说只有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运行地规范有序,才能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也才能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在招标过程中尽早建立,原则上是一开始发放招标文件时就要建立,使委员会成员能熟悉招标的性质并为完成以后的评标任务做一些基础工作。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名单中或产权交易机构专家库中选择。对于要招标的一般项目来说,专家将以抽签方式随机选择,而对于要招标的特殊项目来说,专家由招标人直接选择。而且,应聘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独立专家应满足下列资质标准:
(一)在有关专业领域必须具有至少八年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或者相当的专业水平;
(二)必须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
(三)必须对招标投标原则、实践、程序、法律和规定具有经过证明的学识和经验;
(四)必须是一个刚强正直的人,能够认真、公正、真诚执行其职责,没有畏惧或偏袒。
而下列类型的人则没有资格参加评标委员会:
(一)任何受雇于任何投标人或投标人下属机构或代表并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或以任何方式有业务联系的人以及这样的人的亲属、业务合伙人;
(二)任何与招标结果有任何直接或间接个人利益的人;
(三)任何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有关的过程中不诚实或者营私舞弊正受处分的人或有任何刑事犯罪的人。
另外,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应缔结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协议应规定每个成员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守作为委员会服务的结果而接触的关于投标书细节、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关于招标和投标过程信息的秘密或维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利益;
(二)利用这样的一切信息纯粹是为了执行评标的职责;
(三)在招标过程中不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有任何接触;
(四)避免任何会妨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财务或其它利益冲突。
其次是评标委员会的规范运做问题。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使评标以保密的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的名字在做出中标决定之前也应该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影响评标程序和结果。如果国务院对要招标的特殊项目的评标有专门的规定,应遵守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而公正地执行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评价负责。他们不得与任何投标人进行任何私下接触或接受投标人任何贵重物品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任何关于评标和比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信息以及关于评标的任何其他信息。
同时,为了使评标委员会能有效而充分地履行其职责,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尽早行动,为完成摆在面前的任务作好准备。这些包括:
(一)认真研究所发的招标文件,以彻底了解招标的范围和性质;
(二)完成与招标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数据表;
(三)对照在评标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规定检查招标文件;
(四)参与某些招标活动诸如招标会、现场参观以及公开开标会,以进一步加深他们对招标的理解;
(五)编制一些在评标时要用的重要要求表,包括:规定的投标保证形式和金额;要求的投标有效期;可以接受的最长合同履行期或完成期;
(六)评标委员会所进行的检查和其他准备工作发现在招标文件中有任何缺陷或者在清晰和准确方面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应马上通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能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交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发出招标文件附件。
最后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决定中标人和签定合同。评标委员会视需要应经常举行会议,以商议其成员们所发现的问题并尽快作出结论和提出建议。评标委员会必须有作出其独立判断的自由,而不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干涉,如果有的话,最好能一致通过结论和建议,即使达不成一致,也要以简单多数通过。评标委员会准备一份全面的书面评标报告,为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提供一个明晰、准确而全面的记录。这些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基本信息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三)包括出席开标会登记表在内的开标记录;
(四)所收到的投标文件与其标价表;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六表明评价标准或要素一览表;
(七)最终价格比较一览表;
(八)对评过的标的排队;
(九)所推荐的投标人与在签合同之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任何不同意该报告结论和建议的委员可以要求随该报告提交一份说明,阐述其他少数人的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以提交其报告和建议而结束,而委员会便随之解散。所有的官方文件,其中包括评标委员会曾使用或在评标过程中制作的各种形式的视、听和其它电子的以及计算机记录应迅速归还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所提交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将从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候选者中确定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的投标人。
另外还要注意受托产权交易机构的自律问题。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其本身就带有实施监督招标的作用。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活动,不仅仅是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公众监督。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具有对招标业务的专职性,对招标业务的熟练程度较高,把握有关政策的原则性较强,保证项目得以进入良性发展的步骤,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招标人通过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招标,更是表明了心地坦荡、拒绝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决定公开置于公众监督的心迹。正因为如此,产权交易机构应首先做到自尊自律,严格按照正规的程序操作,尽可能不要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简化、影响正常程序,正有如偷工减料的工程质量,这样做的结果不外乎自毁信誉、自砸饭碗。粗劣变味的招标,其危害在于不仅起不到招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相反,它不仅没有维护招标公正、公平、廉洁的信誉和形象,反倒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进而起到保护伞的作用。诚然做到不偏不倚绝对地公平、公正,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给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充分考虑招标人合情合理的倾向性意见,又要不违背招标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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