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供应商,最近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采购代理公司发售的招标文件和附加图纸中注明谁单位为A公司。开标时,A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并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请问:A公司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吗?
答:张志军倾向于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个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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