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的两法适用产生了诸多疑难问题。本期,整理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问题的答复,值得参考。
一、请问: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采购项目,如果其采购预算金额很大,比如超过5000万元,是不是也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那将会面临多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答复: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无关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定义和管辖的必须招标的工程。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0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也应当按照项目特点选择上述三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对于您关切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执行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予以解决。
二、请问1.政府采购工程是不是只要不招标就必须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这三种形式?人们常说的直接发包又是什么形式?2.政府采购工程在采购之前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需不需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手续?3.政府采购工程不招标需不需要审批?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对于限额以上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直接发包属于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种情形。
2.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在采购方面应当遵循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入采购环节之前国家有关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在采购方面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
三、我区在政府采购工程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高温热力管道铺设项目4个,地点不同,单个项目造价在4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欲采用竞谈方式确定供应商,现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4个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总造价超过必需公开招标的限额;另一意见认为适用政府采购法,理由是单项没有超必需公开招标的限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复:高温热力管道铺设项目属于工程项目,如果四个项目属于同一个预算项目,则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四个项目分别是四个独立的预算项目,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400万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请问: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能否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还是应按照采购法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内容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例如:采购项目包含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其中建设工程500万元(达到工程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货物2000万元和服务500万元(货物和服务部分与工程建设无关),能否依据87号令第七条,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其中建设工程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五、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1.在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采购人在三种方式中 “自由”选择一种即合法合规,而并不受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的约束?2.这里的政府采购工程是不是仅指工程施工,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并非“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依法选择以上三种采购方式,如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六、在政府采购工程实施采购中,执行节能环保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过程应当以采购的整体工程项为评定主体,还是以该工程项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子项所涉及的材料或物品(含设备暂估价或货物暂估价)为评定主体?
答复: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以项目整体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项目涉及的材料或物品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七、我校是一所公立高校,请问40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此项目为发改委立项批复的资金)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请问:此类项目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答复: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法,但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
答复:依法不进行招标指的是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有以下情形: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三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四是其他特殊情形。
九、请问: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该归为工程还是服务?在品目选择时,应该选择品目编码为B07的装修工程,还是应该选择品目编码为C99的其他服务?
答复: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其属性仍为工程,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应当选择“B07装修工程”。
十、按照发法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一、执行发改委16号令的400万元的工程、200万元的货物、100万元的服务可以不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十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十三、《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额内工程项目120万元以上的需要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使用范围为京内单位,那么非京内单位,如果要开展1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采中心执行还是单位自己按照中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非京内单位的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十四、但对未过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时,对于价格分值的占比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分值可以任意设定吗?
答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
十五、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结算的问题,对于结算增加的部分,若确定属于“在设计不变、招标范围不变……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者施工现场的变化发生的现场变更”的情形,调整的工程量与价格是否通过设计、采购代理、监理、跟踪审方等相关方与采购人共同确定即可,并形成书面材料,由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即可,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汇报或报备?
答复:对于属于设计不变、施工图纸不变、合同范围不变,仅仅由于图纸不到位、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发生的现场变更,属于正常的合同计量内容,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即可支付,不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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