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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后可以委托当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问:总公司中标后可以委托当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转包或分包,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现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很复杂,不同的行业也不一样,比如电信、保险等垄断行业,各个省的分公司也很厉害,有时候就是分公司直接来投标,这种情况也有的。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除了少数特定的垄断行业外,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是注明不接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投标的,要求必须是总公司来投标。

如果是总公司投标,最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对这种情况招标文件中最好要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里事先就此做一个说明,这是出于对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情况应该没问题。特别是分公司在项目当地,总公司不在当地,考虑到服务的属地化,由在当地的分公司提供服务肯定更加便捷。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投诉成立,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必须选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吗?

答:是的,当中标结果被投诉且成立后,不管该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只要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问:公开招标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防止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在安装前,需提供样品核查,如不满足采购需求,将判定为中标无效”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如果确实担心履约能力不足,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评询价采购项目可以安排进行两轮报价吗?

答:不可以,只能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申请放弃投标资格,能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答:可以,只要投标供应商在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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