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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属于“三库”清理范围吗?财政部一一来答复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库〔2021〕14号)后,各地均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工作。但是,在清理过程中,很多单位也都提出了关于清理范围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财政部是如何回复的呢?

你好,因工作需要我单位于2020年12月根据(财建[2009]648号)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多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为《关于政府采购备选库等的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的 “一、清理范围 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清理的范围。如果是,原已通过公开招标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要终止执行?请指导,谢谢!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属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的清理范围,应该予以取缔。

问:我单位针对未来发生的分散的、零星的审批事项需要逐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于这些咨询事项未来发生的时间及数额不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单笔咨询费用不超过30万元,年度总额也不超过200万元,依照本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应该属于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事项。但,为了使此类委托事项有所遵循,根据14号文“指导采购人……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的精神,我单位拟比照《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程序和方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行业(包)中标一批(3个左右)入围咨询机构名单,与之鉴定总体框架式委托协议,以备咨询事项发生时从该入围名单中轮选咨询评估机构。其招标程序、办法、入围方式等原则上比照《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请问这样做是否违背财办库〔2021〕14号的有关规定?以这样的方式建立的入围名单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规定的清理范围?谢谢!

国库司答复: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清理范围。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前,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应按照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我的问题有三:1.基层发改委正准备比照上级发改委的做法对完全属于正在制定的 “框架协议法”(征求意见稿)列示的政府采购事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包(河南省发改委叫入围“短名单”)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按这个办法建立的“短名单”是否属于本文规定的清理范围?2.如果依据本文精神把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建立入围“备选库“的做法视作”不利营商环境“而叫停,这样做是否妥当?3.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财办库〔2021〕14号文“二、清理工作安排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中的”指导采购人……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以上问题,敬请答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1.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短名单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2.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备选库不符合87号令的规定。

3.可以划分为若干采购包,每个采购包确定到具体的投资咨询评估机构。

问:关于三库清理咨询两个问题:1.采购代理机构入围,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2.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决算审计等年初无法确定数量、金额的工程审计项目,通过入围方式选定一定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当年度工程造价审计和其他造价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咨询库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呢?

国库司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的清理范围。

2.留言所述通过入围方式选定一定数量造价咨询单位的情形属于14号文件的清理范围。

问:请问某个行业主管部门建了一个服务商库,各单位需要服务时到该主管部门自行选择6家以上服务机构随机抽取一家服务,费用并不是由该主管部门支付,而由各单位自行支付,是否属于清理范围?如果单位建了不在集采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商库,是否属于清理范围?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服务商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

2.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全年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应按内控管理规定进行采购,但不鼓励设置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条件。

问:某地信息化项目招标范围为“该地未来三年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中列明了未来可能实施的21个子项目,但兜底条款约定该21个项目尚未完成立项批复,因此,具体预算金额以立项批复概算为准。该项目仅设置一家联合体中标供应商。请问该做法是否违反财库38文关于清理预选库的通知或者其他规定呢?烦请解答,谢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无预算不得采购。21个子项目仅设置一家联合体中标供应商属于变相设库的情形,应当予以清理。

问:采购人针对本单位零星的施工项目建立了施工企业库,每个施工项目金额均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关于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此类情况所建立的企业库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的清理范围?望回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施工企业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

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请问下 发改委咨询评估短名单是否属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中规定的 要被清理的短名单?盼回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咨询评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短名单”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问:请问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酒店会议定点场所服务以及审计部门的政府投资审计协审服务等通过集采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入围的情形,是否属于清理范围?

国库司答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问:采购人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用建立代理机构库的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38号文清理的范围。政府采购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属于本次清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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