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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处罚,供应商的申辩被驳回,冤吗?

基本案情

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B公司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事项后,依法向出具该检测报告的C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涉嫌造假。此外,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检测项目及检测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在投标中提供了与招标要求相关的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B公司的申辩

财政部门依法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B公司向财政部门递交了申辩意见书和编号分别为001、00I的两份检测报告。申辩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虚假材料

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D公司在投标前将投标产品送至C检测机构检测,C检测机构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内容均真实有效。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分别为001和00I,由于D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在给本公司送达用于投标的检测报告时,将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张冠李戴”,造成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出错。因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是操作失误导致编号出错,不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2.本公司不具有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

首先,本公司不直接参与产品检测,产品检测及检测报告的获取、转送皆由D公司负责。由于D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提供的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情形,纯属人为过失,与本公司无关。如果仅以第三方的过错就认定本公司在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次,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谋取中标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本公司系知名企业,每年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及公司营业额均达上千万元,此次采购项目标的较小,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利益作为赌注冒险。

综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的材料虽然存在瑕疵,但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两份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不属于虚假材料,且不存在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因此,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财政部门驳回B公司的申辩维持原处罚不变,收到B公司的申辩意见书后,财政部门经分析驳回了其申辩意见,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认定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首先,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来认定的,投标结束后提交的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文件。财政部门已查明该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存在人为造假的情况。

其次,检测报告的编号和内容一一对应,两者是组成检测报告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论是编号错误还是内容错误,该检测报告都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最后,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1)与其在申辩意见书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I)不仅编号不一致,检测报告格式和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因此,不存在B公司所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检测报告编号出错”的情况。编号00I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不影响对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001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认定。

2.B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与招标要求相关并最终中标

首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两方面来认定,财政部门无须也无法对B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测试项目及测试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进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样。因此,可认定B公司为满足招标要求、谋取中标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最后,作为投标人,B公司应对其在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B公司将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推卸给产品制造商D公司,并不能推脱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意愿。

小编的话

本案中,B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除了本案以提供虚假的技术资料形式谋取中标外,还存在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对评审因素做出虚假响应等多种形式,尤其是利用PS(photoshop)等技术,对各种证书、报告等投标材料造假的情况日益突出。

该如何有效鉴别?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发挥自身作用,分类施策,通过严格资格检查、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做好履约验收、规范处理质疑和投诉等方式,对可能存在虚假的材料进行有效鉴别,加强处罚力度,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引入社会监督,营造一种供应商不想为,不敢为,做了必被究的良好氛围,逐步压缩此类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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