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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时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在投标过程中合理合法,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有关部门在投标过程中发现违反行为的,一般要没收保证金,按相应处罚分摊。我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招标机构没收的投标押金,由招标人所有。

持这类见解的基本上全是招标人,她们觉得,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招标业务流程全是接纳她们的授权委托才足以进行和执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业务流程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个人行为都仅仅一种委托代理商个人行为,投标人的毁约主题活动错误招标代理机构的利益组成一切危害,反过来,有时候会对招标人的权益组成实际性的损害,因此,被收走的履约保证金理应归招标人全部,这都是缓解或赔偿招标人潜在性损害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投标机构没收的投标担保资金由投标机构所有。

持这类见解的大部分是招标代理机构,她们觉得,在公开招标业务流程产生全过程中,标书要以招标代理机构为行为主体对外开放公布的,全部投标人对招标信息做出的没有响应和服务承诺都务必要朝向招标代理机构,而并不是相对的招标人,另外,在接纳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后,招标会业务流程的被告方也只能投标人和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招标人就不可再干预甚至是影响实际的采购招标主题活动了。

因而,对履约保证金事宜的权利义务难题,只有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彼此被告方中间执行,投标人沒有毁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尽数、按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而投标人毁约的,则就比较严重地危害了招标会主题活动的一切正常纪律,影响了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的日常事务,这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收走其担保金归自身全部,以“处罚”投标人对其代理商业务流程工作中的影响,都是一种有理有据的个人行为。

3、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班级财政所有。

有许多人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代理采购业务中的招标采购机构,只要采购依法进行,不论最终采购价格的水平如何,采购结果都必须得到融资或采购,投标人和招标采购机构不会从风险中获得资金,这种风险是财政负担,收益也应归财政所有,因此,由于采购风险因素没收的采购风险因素,应由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享有,任何其他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享有这种风险。

(四)投标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是谁。

持这种“折中”观点的人非常多,他们不是一概而论应该把没收的保证金还给谁,而是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的采购成本造成损害或者影响的,没收的投标押金应当归买方所有,以弥补多项支出的采购成本;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不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收的投标押金应当归招标机构所有,以处罚投标人对采购机构的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很多,可能维持正常的投标秩序,并且还可以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的行为,可以使得招标采购工作秩序开展顺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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