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就在前两年,2018年N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B街道网格员冬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购置結果公示公告后,办案人H企业向N区档案局检举称招标经销商X企业因涉嫌在该新项目公开招标主题活动中出示虚假材料,即X企业投标书有关名牌产品培养联合会授予的“促进翠绿色低碳环保环保产业发展趋势巨大贡献公司,证书编号:xxxxxx”“中国服装业科技创新知名企业,证书编号:xxxxxx”“中国服装创新发展示范性公司,证书编号:xxxxxx”“中国具责任感公司,证书编号:xxxxxx”4份获奖证书系虚假资格证书。经N区财政局向发证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发函核实,该机构确认涉案4个证书均为虚假资料。
X企业申辩称:涉案4份获奖证书均系授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申请办理获得,仅凭注册机构“一面之词”,不足以认定X企业出示的涉案资格证书为虚假材料。后L档案局做出处罚决定,X企业就处罚决定提到行政诉讼法,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申诉X企业的诉请。
案例探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公司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提供了虚假资料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办的虚假证书能否成为X公司免责理由。
有关案涉资格证书是不是为虚假资料,N区档案局向注册机构“名牌产品培养联合会”发展核查,该组织亦书面形式回应确定涉案4个资格证书均为虚假资料,X企业出示虚假资料的真理的客观性清晰,直接证据充足。
有关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办公司难题,一方面,大家都知道,获奖证书代表的是一个公司在制造行业内的名气和知名度,其均有权威性的颁证企业及其合理合法正当性的申请办理方式。X企业根据代办公司申请办理,且仍未去掌握合理合法正当性的申请办理方式,都没有核查代办公司是不是具备代办公司资质,仍未参加真实的评比全过程,其申请办理的资格证书显而易见不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整体实力。另一方面,X公司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中盖有X公司公章,该投标行为代表公司,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第三人的“错误”等原因不是投标人规避履行投标文件均应是真实材料这一诚信义务的理由。
因此,对于此类情形,财政部门应当认定X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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