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货物还是其他货物采购均有可能涉及到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样品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吗?
01、政府采购法体系认为样品只能作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分析:财政部认为,样品只是作为验收的参考是基于样品本身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采购鲜鱼,你提供的样品到验收期间可能已经死了,如果依样验收,那我提供一条死鱼是不是可以了,所以将样品作为参考才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中标方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通过拍照留存、通过产品说明书等多种辅助方式保存样品原貌。
02、合同法对依样采购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03、样品应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有观点认为:评委评审的只是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应当是一个书面形式的以文字信息为主要载体的要约,而样品属于实物,因此不应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对此也有专家反问:投标保证金也是实物,不也能做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基于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很多无法用语言表述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客观量化评审标准的产品采购,采购人通常要求依样采购,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样品好坏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如果其不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就没法解释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样品进行评审和打分。
也有专家表达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样品打分不是对样品本身的打分,样品是见证物,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分办法,通过样品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作出判断,因此评审的实质还是文件,样品只是辅助。专家甚至还认为,目前部分评审专家只看样品不看文件,只依据对样品的印象进行打分,样品评审已经成为一些不法采购人达到非法目的工具,严重破坏采购公信力,鉴于此,87号原则上禁止要求提供样品。
对此,笔者难以认同,因为如果样品仅作为参考,那将来验收么办?合同法对依样采购已有明确规定,而采购本身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因此既然样品在合同中起举足轻重作用,那么,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理所应当的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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