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福建日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11565353460L
企业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153号三木都市花园二期C区4#楼303单元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结果: 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1600000元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布日期: 2020-01-15 09:13
处罚日期: 2020-01-10
公布截止日期: 2021-01-09
执法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原文:
闽财购罚〔2020〕2号
当事人:福建日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 153 号三木都市花园二期 C
区 4#楼 303单元
本机关在处理采购人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委托福建
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
院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9079-1,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关于你公司涉嫌与福建立品餐饮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事宜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
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
– 1 –
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9年 9月 9日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
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人民币
1600000元)。
本次采购项目你公司的投标人代表为谢彦榕。你公司在投标
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交的下列材料显示:1.你公司与谢彦
榕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 10月 15日”,
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2016年 10月 15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5日
止”。2.谢彦榕的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管理员培训),载明其文化程度为“大学”。3.谢彦榕河南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载明其学历为“本科”,毕业院校为河南
大学(学校编号:921226)。
另查,福建立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调查阶段提交的答
复说明函显示,谢彦榕自 2016年 5月起在该公司任职,2018年
11月提出离职,2019年 2月正式离职。
你公司在调查阶段提供的与谢彦榕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劳
动合同签订日期为 2019年 2月 1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从 2019
年 2月 11日起至 2020年 2月 10日止。”
谢彦榕于 2019年 11月 1日在回答调查询问时陈述,其为本
次采购项目你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并负责制作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谢彦榕确认其于2016年5月起就职于福建立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于 2018年底离职,2019年 2月起就职于你公司并与你公
– 2 –
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你公司与谢彦榕
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谢彦榕确认其文化程度为高中并出具高中
毕业证书原件,确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其河南大学的毕业
证书系其伪造;确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谢彦榕的福建省职业技能
培训结业证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上的文化程度一
栏系其篡改为“大学”,并提供该证书原件,证书原件中文化程度
一栏显示为“高中”。
你公司于 2019年 12月 6日提交的答复说明函中亦确认,你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与谢彦榕签订的劳动合同、谢彦榕的福建
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与谢
彦榕河南大学的毕业证书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情形。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对福
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选答复说明的
函》、《关于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答复说明的函》及你公司提交的与谢彦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
印件、《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监督检
查事项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谢彦榕)、福建立品餐饮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食堂管理服
务采购项目进行答复的回复函》、谢彦榕提供的福建省职业技能培
训结业证书复印件、谢彦榕的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经你公司及谢彦榕本人确认并核对谢彦榕高中
毕业证书原件,其文化程度为高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谢
– 3 –
彦榕河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编号:921226)与事
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与谢彦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9年 2月 11日起至 2020年 2月 10日止,你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谢彦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不
符,属于虚假材料;经核对谢彦榕提供的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
业证书原件,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谢彦榕的福建省职业技
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与前述原件不一致,与事实不符,属于虚
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8000
元(人民币 16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自本处罚决定书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 4 –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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