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559584449Y
企业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八一路2号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928.34元(人民币1785668.03元的千分之五,取小数点后两位);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布日期: 2020-02-28 15:39
处罚日期: 2020-02-10
公布截止日期: 2021-02-09
执法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原文:
当事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八一路 2号本机关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20年 2月 3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你公司于 2019年 6月 18日参加了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布类洗涤、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1 –[3500]FJJF[GK]2019018,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叁分(人民币 1785668.03元)。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你公司因非法聘用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 2018年 12月 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 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你公司受到的该行政处罚属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上述事实,有《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布类洗涤、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于 2018年 12月 5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2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9年 6月 18日,你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的时间距你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时间不满三年,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928.34元(人民币 1785668.03元的千分之五,取小数点后两位)。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 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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