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财决字〔2020〕1号)
2020年03月25日 11:25:09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当   事  人: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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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A区12栋第一层

黔东南州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普通运兵车)(编号:DXKLCG2019-0111号)政府采购项目于2020年1月21日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内容为:普通运兵车(品牌:江铃-福特全顺,型号JX6503PH-L5,数量;11辆)。你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函告黔东南州财政局,称因接到厂家通知,配件转向节/V92VB-310BAD缺货导致该车型已停产,无法按采购要求供货,自愿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经查,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函中明确承诺:“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其在确认中标后以产品停产无法按采购要求供货为由放弃中标,且无法提供该车型已停产的相关证明。

综上,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846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黔东南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详见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0年3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