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21567624180R
企业地址: 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52号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参与了安岳县公安局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AYCG(2019)107号(第二次)】的询价采购,成为成交人后,以“上级供应商年底生产任务繁忙”、“前期调研不足、签约供应商毁约短期内无法供货”等非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66.582万元的千分之五即0.3329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公布日期: 2020-04-09 16:56
处罚日期: 2020-02-25
公布截止日期: 2021-02-25
执法单位: 安岳县财政局
原文: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安财罚2020-2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州商贸
系统发布时间:2020-03-03 15:08
安岳县财政局
安财罚〔2020〕2号
当事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52号
经我局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参与了安岳县公安局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AYCG(2019)107号(第二次)】的询价采购,成为成交人后,以“上级供应商年底生产任务繁忙”、“前期调研不足、签约供应商毁约短期内无法供货”等非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当事双方的书面说明书、采购人函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66.582万元的千分之五即0.3329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行安岳县支行
收款单位:安岳县财政局
账号:51001687708050577722
备注:政府采购项目处罚款
金额:3329元
联系电话:13778995969,028-24522753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53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市财政局或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岳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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