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成都天骄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4746411316J
企业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 罚款26000元(大写:贰万陆千元整,按采购金额52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公布日期: 2020-04-09 16:56
处罚日期: 2020-03-03
公布截止日期: 2021-03-02
执法单位: 成都市财政局
原文: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财监〔2020〕罚字第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3-05 18:48
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天骄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大学2018年新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012018001705,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成都天骄家具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告》(〔2018〕-206)及相关证明材料、《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事宜的函》(成财采函〔2018〕114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成财采函〔2018〕115号)、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的恳请汇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成都天骄家具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性核实情况回函》、《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00元(大写:贰万陆千元整,按采购金额52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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