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取证要求]不同的项目,具体情节不同,所能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会不一而同,但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应招标或是否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等。
2.相关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相关资料等。主要用于判断实际采用的招标方式等,即是否名义上为公开招标,实际上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等。
3.合同文件。将合同文件与招投标资料对比,一是看承包单位是否为通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二是看承包的内容是否为招投标确定的发包内容等。
4.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还应收集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对于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还应收集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项目是否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以判断是否符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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