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一)、(二)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
第(二)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六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关联法规: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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