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隐蔽性。
由于投标人之间存在攻守同盟,利益纠缠,他们的“围标”手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辨别真假,难以取证和认定,因此,我们只能从投标的标书、中标的次数、工程建设是否超过其自身建设能力等方面加以推断,才能识别其是否属于围标”行为。
二是排他性。
工程“围标”的排他性,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实行市场垄断,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合法、公平和公正性。
三是共享性。
凡是进行工程“围标”的行为,在“围标”时,均有一个中标后的利益分享约定,也即所谓的分给“合理利润”或“合理报酬”。
四是垄断性。
投标人之间通过长期的、稳定的“战略合作”或者不固定、一次性的“监时合作”或者“借用资质”实现“围标”,达到在某地区、某行业的工程建设独家中标或几家垄断,或实行工程中标的“轮流坐桩”。
五是违法性。
由于投标人串通进行“围标”,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必然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造成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直接破坏了中标的合理性、公证性,也给工程建设埋下腐败的隐患。
广告政府、企业的项目招投标,都需要制作标书,参加投标时经常会因为各种错误导致废标。我们总结多年制作标书经验,并受到《清单革命》的启发,把标书制作流程化,以防止遗漏标书的重要事项。《标书制作特训营》www.ylg6878.com >>: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5283.html 转载请注明。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