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虽然形式各异,但都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串通招标投标必须是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该行为可以发生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但不能发生在其他合同过程中。其二,串通招标投标的主体是招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是指主持投标活动的项目主办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能够影响投标报价的投标参加人。其三,行为人串通招标投标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最终目的是为了不通过真正竞争机制就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其四,必须有串通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或者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所谓串通就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违反规定秘密接触,就招标投标的某些事项达成协议,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串通要具有违法性,现实中串通者为了规避法律,可能想尽办法做到既能达到目的,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这里的违法性,不仅指违反法律的具体禁止性规定,也指违反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其次,事先秘密接触,达成协议,不一定非要达成书面协议,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往往是不会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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