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招标制度的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此前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望全面取消。
国家发改委8月已暂停资格认定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招、投单位间扮演着纽带桥梁角色。1999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了严格的“门槛”。法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在近年的简政放权中,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便授权广东试点取消25项行政审批,其中便包括暂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和暂定级资格认定”,改为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也公开发文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规定,今年暂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申请”。
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不需要设行政许可“门槛”今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则删除了此前招投标法中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只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国务院法制办副书记袁*宏也就此向常委会做出说明。他说,招标代理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此外,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可行的。
强化问责:串标、违规严重者1—2年内禁止代理并公告据了解,与取消资格认定相对应的是,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了可采取罚款措施,对情节严重者还可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袁*宏也介绍说,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设新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还将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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