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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