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这家设计公司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但根据本人了解,福建省地方性法律规范规定:允许智能化工程设计单位参与施工投标。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不太合适的。原因有:
1.和七部委令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2.有漏洞可钻:一是设计单位可在设计时预留口子,为自己中标提供便利;二是设计单位可在设计时塞一些“私货”,以图在中标后谋取更大的利益。
一、即使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不存一点私心杂念,但由于其最熟悉设计意图、设计方案和工程设备材料的选用原则、选用标准、性能指标等工艺技术要求,无疑具有其他投标人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因此,招标过程似乎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疑。
二、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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