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活动。
本规定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符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第48号)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标信息是指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
《中国招投标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为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的指定媒介。两家指定网络之间应当相互链接。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本规定指定的任一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但其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相同。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其招标公告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本省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五条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指定网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标信息的获取。
第六条指定网络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调整,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指定网络除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投标或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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