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损失的风险需谁承担
一般来说在成立之后由买受人自己承担风险,在这之前都是由对方来进行承担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现行依据《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五交化公司应承担部分货物灭失的损失,同时仍应支付贸易公司的货款。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台同,也可以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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