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并单列“招标专章”。不设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增加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并单列“招标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的“招标专章”包括招标事项和招标初步计划。
(—)招标事项列为“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及估算金额;
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4.其他规定的内容。
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事项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二)招标初步计划列为“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拟划分标段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
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其理由;
3.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
4.其他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应明确评标专家专业特长、水平等特定要求;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方案(招标专章)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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