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是招标工作正确开始的前提,只有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才能不致于出现违法违规的事情,因为招投标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那么我们将从“123”入手来进行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123”就是指:一部法律两个部令三个文件。一部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部令分别指“七部委第30号令”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三个文件就具体为重庆市范围内的“渝办发[2001]29号文件”、“渝办发[2006]91号文件”和“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这样的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明确了“两个三”,第一个“三”,即我们常说的招标种类,分为三类:
1、工程招标,就是通常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2、服务招标,包括了对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中介类服务性机构的招标。
3、材料招标,主要是两大类,材料的招标和设备的招标。
第二个“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所列的(一)、(二)、(三)三条,诸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除第(三)条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好界定之外,第(一)、(二)条则多少给人的感觉是不好量化,给招投标的具体实施代理了不少困难。
七部委第30号令
依照招标投标法中的原则,七部委(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指出: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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