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从五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和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规定》要求,在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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