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是如何的
1.投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投资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股东)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5.投资人(股东)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6.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提交企业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经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的,提交其经所在
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外合伙人还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住所证明。
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如何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是二个不同的东西,如果投资人是法人/公司的,应该在本国公证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类资信情况公证,办理后的公证书经其本国外交部门及中国外交部认证(即双认证),如果是个人,就是证明护照真伪,身份是否属实,也可同样办理,护照公证并认证。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客服事务所。认证主体是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关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原件,且公证和认证文件内容必须包括投资外方的股东、股比等情况。
(1)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的,提交护照原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华投资的,提交永久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3)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
(4)华侨来投资的,提交护照或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上述情况不需再办理公证和认证文件。
三、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以美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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