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龙以及顾*声、过*伟、苗*强、谢*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伙同邢*贵召集王*刚、苏*东、谢*皓、尤*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中标后,张*银给了邢*贵15万元,给了苗*强、谢*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银、邢*贵、何*龙、顾*声、过*伟、苗*强、王*刚、苏*东、谢*皓、尤*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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