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定义与特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与一般供应商相比较,联合体是一个针对于某个具体项目而存在的临时性组织,它随着项目招标而产生,伴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组成成员可以是法人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联合体投标是把联合体各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来看待,各组成成员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款项的支付。
投标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儆Φ庇幸环椒?喜晒喝斯娑ǖ奶囟ㄌ跫?
上述法规条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格做了基本要求,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关能力,否则不能成为联合体的一方。而由于工程类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项目对项目完整性要求程度不同,导致这两类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存在细微差别。对于工程类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而货物和服务类投标联合体只需将组成各方的资质加总,满足条件即可,无须投标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具备,但联合体各方必须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由相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由组成各方中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促使强-强联合,使资质等优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资质制等级差的承包商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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