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俘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规制俘获的主观欲望带有普遍性。多年来,建筑市场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绝大多数企业都面临因生产任务不足被迫放空施工能力的状况。这种“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让建筑企业变得饥不择食。建筑企业要有工程做,首先要能拿到工程,这就必须在招投标上动脑筋、想办法,并努力通过招投标战胜其他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这种“努力”的方法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有-明的,也有暗的。特别是那些竞争力不强的企业,更多地表现为通过送红包、给回扣等方式来拉拢有决定权、协调权和操作权的人,通过违反招投标有关制度规定来为其“服务”,击败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竞争的有利地位不丧失,也不得不加入不正当方式竞争的队伍,致使规制俘获的现象在招投标领域带有普遍性。
第二,规制俘获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有了工程就意味着企业有了利润。而从实际来看,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比社会平均利润率要高很多。规制俘获的过程增加的所谓成本,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来承担的。大量的这种回扣、商业贿赂,最后都是转嫁到公众、老百姓身上。如果是政府工程也就理所当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潜规则面前,非法利益让不正当招投标参与者和组织者变得麻木,成为规制俘获的**集团。
第三,规制本身存在漏洞、执行力不够。从2000年《招标投标法》发布实施至今,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建设已有8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相关的规定和操作办法,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表现在规制的结构上还比较散,不够严谨;在内容上,还有不少的缝隙,需要不断完善。这就给俘获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四,规制执行的监督保障还不严密。一方面,招投标有形市场发育不健全,设置分散,规模小。在招投标活动中各自为战,招标评标办法、标准、程序不统一,更谈不上信息、专家、场地设施等资源共享,导致交易分散、信息不畅、透明度不高、监督管理跟不上。另一方面,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只局限于几个环节的监督,同时,监督执法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保障,这就使监督工作难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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