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4名全国各地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据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经招标方的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随机抽签等程序后,湖南省长沙市**工程公司代表、**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局等7家单位从100多家投标单位中脱颖而出,成为参加最后投标单位。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张*文、陈*彬、袁*德等10余人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在市区下吕浦茶馆、东方花苑、金瓯宾馆等处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并商定由长沙市**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并由袁*德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由武汉市**程总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沈*芳提供串标必需的标书。长沙市**工程公司在中标后,需支付给其他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正式开标前,由长沙市**工程公司代表张*文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2002年8月20日,长沙市**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其他公司获得了约定的“好处费”。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也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文、潘*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与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代表签订了串标协议书,商定由长沙市**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张*文在公司中标后立即兑现了串标协议规定的款项,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将款瓜分。
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彬、杨*暖、陈-锵,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陈*彬、杨*暖、陈-锵等人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分别私下逐个密谋商定,相互串通标书报价,最后确定由株洲市**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彬、杨*暖、陈-锵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株洲市**建设总公司中标后马上予以支付了协议商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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