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1、招标代理机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人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几乎都是招标人,他们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业务都是接受他们的委托才得以开展和实施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都只是一种受托代理行为,投标人的违约活动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构成任何影响,相反,有时会对招标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因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人所有,这也是减轻或补偿采购人潜在损失的一种重要途径。
2、招标代理机构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数是招标代理机构,他们认为,在招投标业务发生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的,所有投标人对招标公告作出的响应和承诺都必须要面向招标代理机构,而不是相应的招标人,同时,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招标业务的当事人也只有投标人和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招标人就不应再介入甚至于干扰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了。
因此,对投标保证金事项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只能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投标人没有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返还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违约的,则就严重地影响了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这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收其保证金归自己所有,以“惩罚”投标人对其代理业务工作的干扰,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
3、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收归同级财政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人员也很多,他们认为,**采购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时,只要是依法代理采购,无论其最终采购价的高低,采购结果都得由财政承担或买单,而招标人及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都不会“掏钱”出来的,这样风险都是由财政承担的,那收益也应归财政所有,因此,对因发生采购风险因素而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也应视同采购节约额一样,由财政部门享受,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则不能享受。
4、投标人给谁造成了危害或损失,没收的保证金就应当归谁。
持这种“折中”观点的人非常之多,他们认为,不要一概而论地谈及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归谁的问题,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凡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对采购人的采购成本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其多支出的采购成本;而如果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未对采购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以“惩罚”投标人对其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干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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