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设置障碍排斥他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或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5、暗中勾结泄露标底。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具备标书编制能力的单位为数不多,加之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
6、签订合同偷梁换柱。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由于人手不足及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也正是由于监督的缺位,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查处。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了形式。
7、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8、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9、招标代理有待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0、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三是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五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三、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要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的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查违法违规问题。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本县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二)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一是将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办脱钩,使操作与监管分离,保证监督到位。招投标依法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严格掌握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二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
四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五是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有效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三)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
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发新项目。
二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四是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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