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有关部门能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基本上都实行了招标,招标程序在逐步规范,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存在: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个别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使其投资额不超过招投标上限,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
二是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招投标报名过程中,个别投标人常以分公司、项目经理等名义,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参与招投标。
三是陪标现象常有发生。个别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夕,某个施工单位就已经获得了承包资格,为满足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要求,便邀请其他单位陪同投标,自己编制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于其中的内容进行控制,使得自己既能够中标,又能够合法化。
四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常以工期紧张、提高工作效率为借口,没有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和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缩短公告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五是暗中勾结泄露标底。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常年与投标企业打交道,利益上有交集,加之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
六是转包工程获取利润。个别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常年专注于投标中标,从不具体施工。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七是招标代理仍不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外界干预因素过多。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过多的外界因素干预,使得招投标活动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则进行,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规的力量,例如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果竞争对手对自己产生威胁,通过一些非常态化的手段在资格审查或其他阶段就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从而造成了招投标的不公平、不公正。三是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招标投标领域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整个过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一些细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四是后续监管不到位。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招投标过程管理、轻中标后监督的现象。随着招投标的发展,没有紧随一些产生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五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筑牢拒腐防变底线
在工程建设中,如何抵御利益诱惑,遏制腐败,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也是铲除腐败的根源。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能深刻剖析腐败演变过程,找准易发腐败的环节,真正做到触及思想和灵魂的作用,以增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
(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目前招投标监管法规制度仍不健全的现状,应进一步加快招投标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法规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展新项目。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完善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准入管理。
(三)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有效监督
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立足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严从重打击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四)注重后续监管,加强标后管理
一是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相互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加强对工程后续工作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管,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水平的现象。二是建立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借鉴先进经验,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等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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