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息虚假可否认定为欺诈?
客服解答:
商场在招商时所散布的信息,比如商场店面对外出租情况以及租赁价格等。如用虚假信息诱使租户作出承租决定,依法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6830.html 转载请注明。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