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
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是国际招标投标中的一种常用作法,《招标投标法》正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而在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发布”,同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建设部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招标公告是招标人或招标委托代理机构起草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只要符合法规规定,是不需要送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则直接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发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背招标人意愿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要送其审查,并且审查时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按其规定格式填写,比如在招标人送审的招标公告中标示或强制招标人加上“投标报名地点在其交易中心”、“招标报名时投标人须携带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为什么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审查”招标公告时要求招标人必须加上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呢?无非两个字:“权”和“利”。投标报名时,投标人需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由交易中心审查检验,不带原件者不得报名(并以这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上的要求为借口),此所谓“权”;同时,由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人的“报名费”,此所谓“利”。
应该说在招标投标的整个活动中,是没有“投标报名”这一环节的,投标人无须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交由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检验,投标人只须按招标公告所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去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审查其投标资格。“投标报名”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多年以来形成的一种习惯,是与国际接轨不相适应的一种陋习,也是一些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获取“权”和“利”的一种手段。
国际上的通常作法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样,在招标公告上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建设部招标投标示范文本中,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内容同样也没有“投标报名”的内容,仅有“获取资格预审时间和地点”的内容。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各项工作和法律法规也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应该尽快理解法律法规所作规定的意义所在,改掉过去的一些陋习,使我们的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加快WTO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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