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
评标时,在招标人没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招标人交给专家一个任务,负责评审投标人的标书,而评标委员会接受了这个任务,并运用自己的学识和技能来完成这个任务,评审结束后,领取相应的报酬。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整个评标活动只在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两个当事人之间完成,没有第三方当事人的存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行为。因此,虽然评标结果会对投标人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只能表明投标人是这个评标行为的利益相关方,而不能表明投标人是评标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评标行为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实施。这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是有区别的。基于同样的理由,由于没有三方当事人的存在,三方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评标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结构,与代理行为和代理关系的结构特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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