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最低价评标法与国际惯例相比,在投资者性质及市场所占的投资比例、投资者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目的、市场环境及配套制度、实施操作、参与市场行为的各方素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因此这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招标人如何明确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准确估算投标人的成本是比较困难的,这源于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因为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地反映出来。在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只能对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誉等进行评审,而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衡量与把握,这给评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2)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
由于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上竞争激烈,部分招标项目存在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现象,施工单位为了生存,只有迎合业主的意向,大比例地降低报价,与项目预算存在巨大的差额。
(3)中标人如何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保障业主的切身利益
由于目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配置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招标人担心低报价中标后,对中标人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高价索赔致使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直接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工期及项目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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