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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评标的方法通常有哪些

评标是招标采购的中心环节,而评标方法的选择又是做好招标采购的关键所在,2004年9月1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明确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这三种评标方法,实践证明,选择的评标方法不当,就会严重影响招标采购的质量。那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选择呢?依笔者之见,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来选择。

分析法。

就是通过分析所采购的项目来选择。一般来说,若采购的项目属于标准定制货物及通用服务项目,如招标采购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供应商,则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选用其他两种评标方法,不仅程序复杂,评标时间长,而且没有实际意义;若采购的项目属于非通用项目,个性化技术、商务指标复杂,且有特殊要求,如欲购知名品牌商品的采购项目,则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而不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比价法,因为选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技术等要求,选用性比价法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特殊要求。例如,在一般情况下知名品牌和不知名品牌,质量可能差不多,但价格的差别确实比较大,如按性价比法来评标的话,肯定是不知名品牌中标,这样就不能满足所采购的项目是知名品牌商品的特殊要求。

因素法。

就是通过看以何种因素为主要评标因素来选择不同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若以价格为主要因素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则应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因为在这种评标方法下,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到质量相同情况下最便宜的商品,例如中小学所采购的学生用电脑,就是以价格为主要评标因素,就是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样才能适应这些学校经费紧张,学生用电脑技术标准要求不高的实际情况,否则,采用其他评标方法,就不能采购到同等质量情况下的最便宜的电脑。其二,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综合评分法。因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比较多,有技术、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方式、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售后服务等等,而要满足这么多要求,就势必要选择综合评分的方法,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性比价法,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技术、价格、信誉等那么多要求。其三,若以采购人想买到最好的东西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性比价法,而不应选择综合评分法,更不能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因为性比价法是以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所得的商数最高,来评定中标供应商。这样,既保证了价格,更保证了价格以外的各项性能要求,否则,无论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还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都会偏重于某一方面,如不是偏重于价格,就是偏重于某一其他方面,如财务状况、业绩、技术等,而达不到买到最好物品的效果。

对比法

就是当采购人招标采购某项非通用物品且无特别要求时,拟通过事先选用除最低评标价法以外评标方法的对比,来确定选择何种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实际上就是针对招标采购某项非通用物品时,是选择综合评分法好,还是选择性比价法好。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比较。一个方面是比较认同度。选择前,确定11名咨询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名,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3名,技术专家3名,招标采购单位3名(其中两名为单位负责人,另一名为职工代表),然后发出11张咨询评标方法票,并注明只准选用综合评分法或性比价法中的一种评标方法,以得票多的一种评标方法,为所选用的评标方法。另一个方面是比较,价格分值所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值)是否好确定。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是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的10%-30%。如果就某一个招标采购项目而言,若其价格分值的比重确定比较困难,则就不宜选用综合评分法,而应选用性比价法,反之,确定其价格分值比重不困难,则就应选用综合评分法。因为在同等采购要求的情况下,选用综合评分法无论在操作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优于性比价法。

查阅法。

亦称经验法。就是通过查阅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或政府采购案例,或凭招标采购经验来确定选用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具体做法是招标采购单位有相同或相近的招标采购案例,可直接参照以往选用的评标方法,或者查阅本单位平时所收集政府采购案例,若没有就到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查阅,或者查阅政府采购信息刊裁媒体,再查不到,就采用前文所述的其他三种方法。这样,就能比较准确地选择出恰当的评标方法。

此外,我们在选择评标方法的实务中还必须注意三点:一是确定评标方法的时间是在招标时,即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而不是开标后确定,否则就有失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评标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可改变。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三是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方法,而不能同时选择和确定两种或三种评标方法,不然,就会违背上述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

评标是招标采购的中心环节,而评标方法的选择又是做好招标采购的关键所在,2004年9月1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明确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这三种评标方法,实践证明,选择的评标方法不当,就会严重影响招标采购的质量。那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选择呢?依笔者之见,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来选择。

分析法。

就是通过分析所采购的项目来选择。一般来说,若采购的项目属于标准定制货物及通用服务项目,如招标采购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供应商,则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选用其他两种评标方法,不仅程序复杂,评标时间长,而且没有实际意义;若采购的项目属于非通用项目,个性化技术、商务指标复杂,且有特殊要求,如欲购知名品牌商品的采购项目,则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而不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比价法,因为选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技术等要求,选用性比价法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特殊要求。例如,在一般情况下知名品牌和不知名品牌,质量可能差不多,但价格的差别确实比较大,如按性价比法来评标的话,肯定是不知名品牌中标,这样就不能满足所采购的项目是知名品牌商品的特殊要求。

因素法。

就是通过看以何种因素为主要评标因素来选择不同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若以价格为主要因素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则应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因为在这种评标方法下,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到质量相同情况下最便宜的商品,例如中小学所采购的学生用电脑,就是以价格为主要评标因素,就是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样才能适应这些学校经费紧张,学生用电脑技术标准要求不高的实际情况,否则,采用其他评标方法,就不能采购到同等质量情况下的最便宜的电脑。其二,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综合评分法。因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比较多,有技术、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方式、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售后服务等等,而要满足这么多要求,就势必要选择综合评分的方法,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性比价法,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技术、价格、信誉等那么多要求。其三,若以采购人想买到最好的东西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性比价法,而不应选择综合评分法,更不能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因为性比价法是以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所得的商数最高,来评定中标供应商。这样,既保证了价格,更保证了价格以外的各项性能要求,否则,无论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还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都会偏重于某一方面,如不是偏重于价格,就是偏重于某一其他方面,如财务状况、业绩、技术等,而达不到买到最好物品的效果。

对比法。

就是当采购人招标采购某项非通用物品且无特别要求时,拟通过事先选用除最低评标价法以外评标方法的对比,来确定选择何种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实际上就是针对招标采购某项非通用物品时,是选择综合评分法好,还是选择性比价法好。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比较。一个方面是比较认同度。选择前,确定11名咨询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名,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3名,技术专家3名,招标采购单位3名(其中两名为单位负责人,另一名为职工代表),然后发出11张咨询评标方法票,并注明只准选用综合评分法或性比价法中的一种评标方法,以得票多的一种评标方法,为所选用的评标方法。另一个方面是比较,价格分值所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值)是否好确定。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是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的10%-30%。如果就某一个招标采购项目而言,若其价格分值的比重确定比较困难,则就不宜选用综合评分法,而应选用性比价法,反之,确定其价格分值比重不困难,则就应选用综合评分法。因为在同等采购要求的情况下,选用综合评分法无论在操作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优于性比价法。

查阅法。

亦称经验法。就是通过查阅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或政府采购案例,或凭招标采购经验来确定选用评标方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具体做法是招标采购单位有相同或相近的招标采购案例,可直接参照以往选用的评标方法,或者查阅本单位平时所收集政府采购案例,若没有就到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查阅,或者查阅政府采购信息刊裁媒体,再查不到,就采用前文所述的其他三种方法。这样,就能比较准确地选择出恰当的评标方法。

此外,我们在选择评标方法的实务中还必须注意三点:一是确定评标方法的时间是在招标时,即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而不是开标后确定,否则就有失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评标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可改变。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三是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方法,而不能同时选择和确定两种或三种评标方法,不然,就会违背上述财政部[2004]第18号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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